人事档案查阅须知
一、人事档案(包括教职工档案和在读学生档案)由档案馆人事档案室提供服务。
二、查阅教职工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持单位党组织的介绍信,且只能是上一级查下 一级或平级查阅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领导同意。查阅前需按登记表内 容认真填写备查。
三、教职工档案一律不外借。如有特殊情况,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同意。
四、查阅在读学生档案的人员必须是院系组织干事、辅导员或党组织书记持院系党组织的 介绍信登记按学号查询。进档案材料和取档案材料必须登记写借条。
五、人事档案室地址:科学会堂档案馆211室,咨询电话:027-67867198。
附:
华中师范大学查阅人事档案规定
(1986年1月订,2010年3月修订)
为了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学校、服务社会,有效保守机密,特对查阅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:
一、因组织发展、落实政策、人事、劳资等工作需要,可以查阅人事档案。
二、查阅人事档案要办理阅档手续,阅档者持单位阅档介绍信,介绍信中要写明阅档人姓名、政治面貌、职务、被阅人的姓名、查阅原因及内容。介绍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管负责人签字方能查阅档案。
三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调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。
四、查阅副处级、副教授以上人员的档案,一般应由有相当职务(职称)的党员干部或组织、人事干事查阅。查阅一般干部和工人的档案,应有所在单位的组织、人事干事或党支部成员查阅。
五、查阅档案时如需要复制档案材料,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,如需要摘抄档案材料,按查阅内容用摘抄专用纸摘抄,不得抄在笔记本上,以防泄密。
六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内,不得翻阅他人档案。
七、阅档人员要爱护人事档案,阅档时严禁吸烟,严禁撕毁、批注、涂改、撤换等,切实保证档案材料不受损坏,如发现有上述现象应予追究责任。
八、阅档时要按预先填写的查阅内容范围查阅有关档案内容。在查阅档案时,不得边阅档边议论档案内容,不得随意把要查阅的档案拿出档案室以外的地方查阅,以防泄密。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违者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九、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经过领导批准可以借用,但必须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,用后按期归还。借出、归还时都须认真清查,如有损失由借档人负责。
十、校外单位人员要查阅档案须持单位组织、人事部门专用介绍信,并注明查阅人的姓名、原因及内容,经我校人事、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。